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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部分摘要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4:26| |来源:www.zhaoyangrouye.com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 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结合我国经济和民族发展的实际需要, 制定本 条例。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性、必要性、合法性。
1、 目的性: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 市场管理和监督; 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和增进 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 必要性:对于必要性, 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广大穆斯林来说已经不需要用空洞的 语言去论述, 我想每个人都已经迫切的体会到了这种必要性。 常见的有:集贸市场和商 场超市,将清真牛羊肉与猪肉等非清真食品混杂摆放;有的餐饮业主和生产加工企业, 不经审批随意悬挂清真标牌, 冒充清真食品, 招揽生意; 有的在印有清真包装箱内装进 猪肉火腿或在包装袋上印有穆斯林禁忌的文字、 动物图案; 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 法 人等管理人员多数不是穆斯林等问题。
3、合法性: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 的合法权利、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 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的行为。 ”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 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 信仰宗教的公民。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 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法规定, 以清真名义生产、 加 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立法说明】本条是对清真食品的定义。
在以往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定义清真食品时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民族说” ,即认为清 真食品是回、维吾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哈萨克、撒拉、东乡、保安、塔塔尔、塔 吉克等 10个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穆斯林能够食用的各类食品统称,并宣称此称谓具 有浓郁的中国特色, 符合中国穆斯林的习惯和实际, 已为广大穆斯林所接受。 而在我们 起草的该条例中援引了“宗教说” ,因为清真食品不单指某个民族发展所形成的风俗习 惯, 而是指穆斯林可食用的食品。 穆斯林的概念来自哪里呢?来自伊斯兰教。 所以我们 坚持清真食品认定标准的 “宗教说” 理论。 在美、 英、 加拿大、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称为“ Halal ” ,系阿拉伯语,汉文音译为“哈俩里”或“哈俩勒”,意指为“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的”各类行为和事物,在这里特指“符合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可食的食品”。《古兰经》说“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品”。所谓“合法”,就是在真主名义下屠宰的动物。所谓“佳美”是指鲜活的、洁净的食物。“他(安拉)只禁忌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因为他们确实是不洁的,或非真主之名所宰的犯罪物”。所以,古兰经才是判断清真食品的根本准则,怎么能按照民族习俗对待呢?信仰与习俗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清真食堂、窗口及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他场所,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立法说明】本条规定了该条例的效力。
1、此法条明确了该条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此条规定意味着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此法条明确了该条例的对象效力。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从法条本身的规定来看,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涉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以,只要涉及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遵守该条例。
第四条 公民具有信仰自由,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广大穆斯林公民的信仰和清真饮食习惯,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和干涉。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立法说明】本条重申宪法权利,和对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本条再次申明了《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赋予穆斯林公民对清真食品需求的合法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穆斯林公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和食用清真食品。第二款原则性的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那些人有权通过什么的方式采取救济措施,有救济权的机关(可以是经授权的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该如何对待这些行为。此规定为后面几章具体细化救济措施提供了原则的宏观支持。